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工学校
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86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各技工学校(技工部):
为规范管理技工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管理技工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技工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生产实习和顶岗实习。学校要统筹安排学生实习教学。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一般在学校进行,生产实习一般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并要在保证学生已掌握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生产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做到定岗位、定师傅。同时,学校要加强组织管理,要委派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深入生产实习现场,随时掌握学生实习训练情况,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维护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四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学校要配合实习企业完善安全责任制,双方要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对学生生产实习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明确约定。在企业实习过程中要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预防事故隐患的意识,掌握防范和应对安全事故的知识和方法。
第七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校要督促学生,将实习协议告知家长。
第八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十条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学校和实习单位须就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赔偿做出专门约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双方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没有约定的,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平均分担。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学生实习考核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办学主管部门要指导学校搞好实习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实习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技工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生产实习和顶岗实习。学校要统筹安排学生实习教学。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一般在学校进行,生产实习一般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并要在保证学生已掌握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生产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做到定岗位、定师傅。同时,学校要加强组织管理,要委派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深入生产实习现场,随时掌握学生实习训练情况,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维护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四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学校要配合实习企业完善安全责任制,双方要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对学生生产实习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明确约定。在企业实习过程中要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预防事故隐患的意识,掌握防范和应对安全事故的知识和方法。
第七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校要督促学生,将实习协议告知家长。
第八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十条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学校和实习单位须就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赔偿做出专门约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双方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没有约定的,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平均分担。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学生实习考核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办学主管部门要指导学校搞好实习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实习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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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26 17:5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