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

 

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 [2007]87

 

各市劳动保障局,各技工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6]15号)要求,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的扩大和培养质量的提高,劳动保障部对 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部发 [1997]35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对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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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5 2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