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国有企业职工转入
自谋职业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
晋劳社厅函[2008]334号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转入自谋职业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问题的请示》(并劳社养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曾在国有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且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不论其达到还是超过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按自谋职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缴费需满1年以上,方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其中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职工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满50周岁)不足1年的,应按自谋职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缴费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二、上述人员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其他条件按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晋劳社厅养[2003]3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晋劳社养函[2003]23号)规定执行。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转入自谋职业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问题的请示》(并劳社养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曾在国有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且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不论其达到还是超过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按自谋职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缴费需满1年以上,方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其中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职工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满50周岁)不足1年的,应按自谋职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缴费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二、上述人员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其他条件按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晋劳社厅养[2003]3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晋劳社养函[2003]23号)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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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26 18: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