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 200627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 200632号)的规定,从 20061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准确理解和掌握改革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算公式:

(一)晋政发〔 1998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缴费年限不满 1年的,计算到月)

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缴费指数,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和相加后(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均按 1.0确定)除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式中:

S :为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 0 X 1 X 2 ... X n-1 :为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前 n1年的本人缴费工资;

C 1C 2C 3 ... C n :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 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每年均按 1.0确定;

Z :为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晋政发〔 19982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晋政发〔 200632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在按第(一)款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 11%及其以上比例( 200611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 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3%

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实行个人缴费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折算工龄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式中:
S :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9 7 3 1 2 4 8 :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24 09: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