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企业中小学校移交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紧急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7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企业:
    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省属企业中小学校必须在2007年6月底以前全部移交,由地方政府无条件全面接收管理。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102次常务会议决定和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于省属国有企业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移交工作的紧急通知》(晋国企改办〔2007〕37号)精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中小学校移交工作,现就省属国有企业中小学校移交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属国有企业中小学校的移交工作,要按照晋政办发〔2004〕84号、〔2006〕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移交前已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按规定转出或接收基本养老金。
    2、首次划转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向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当地政府与企业签属的移交协议和移交的离退休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需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数据,提出审定意见,并经劳动保障厅(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与学校移交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按规定转出基本养老金和移交的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资料,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金发放。
    以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规定,按期将移交学校的离退休人员当期的基本养老金划转学校移交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学校移交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本养老金和相关的离退休人员资料后,应做好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并及时将移交学校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少人员名单报送学校原参保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移交学校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少名单,相应核减划转的基本养老金。
    4、学校移交地没有成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划转的基本养老金暂不划转,并由原参保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移交时当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负责发放,学校移交地成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后,再按规定实行划转。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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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2-27 08: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