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从2006年7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国家机关同类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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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 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 退休老工人按照国家机关同类人员 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 2006 〕 47 号)精神,按照晋劳险字〔 1997 〕 250 号文件规定,决定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为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退休金标准:离休人员,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 670 元,副处级 490 元,科级及以下职务 350 元;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 330 元。 按照上述标准,对在执行晋劳社明电〔 2006 〕 13 号文件预发期间的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按上述标准增加的离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二、列入《山西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县区(见附件)中的企业(含中央、省属、市属驻地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按下表所列计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再增加离退休金: 单位:元 / 月
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单位所在县(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金;如单位所在县(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发离退休金。 三、此次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时,比照职务仍按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一、二条增加离退休金所需经费,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附件:山西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山西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 44 个县、市、区)
一类区( 41 个) 太原市:娄烦县 大同市:阳高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 朔州市:平鲁区 长治市: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沁县 晋城市:陵川县 忻州市: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晋中市: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 临汾市:古县、安泽县、浮山县、吉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 吕梁市:中阳县、兴县、临县、方山县、柳林县、岚县、交口县、石楼县 二娄区( 3 个) 大同市:天镇县、广灵县 朔州市:右玉县 (信息提供处:养老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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