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晋劳社厅发 [2006]229

晋劳社厅发 [2006]229



 

关于 2005 年和 2006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6]21 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2006]434 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分别从 2005 7 1 2006 7 1 日起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05 年调整范围为 2004 12 31 日前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006 年调整范围为 2005 12 31 日前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2005 年、 2006 年分别从每年的 7 1 日起 调整。
  三、调整标准:
  (一) 2005 年调整标准。
   1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调整:
  (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3 号文规定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05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95 元;
  ( 2 )建国后至 1953 12 31 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95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85 元;
  ( 3 1954 1 1 1960 12 31 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85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75 元;
  ( 4 1961 1 1 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75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65 元;
   2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
  (二) 2006 年调整标准。
   1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调整:
  (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3 号文规定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5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40 元;
  ( 2 )建国后至 1953 12 31 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4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30 元;
  ( 3 1954 1 1 1960 12 31 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3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20 元;
  ( 4 1961 1 1 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2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10 元;
   2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45 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信息提供处: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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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5 20: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