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74号
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朔州、忻州、晋中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鉴于2007年我省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水平已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规定,因此,2008年省级财政对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与2007年相同。
附: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鉴于2007年我省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水平已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规定,因此,2008年省级财政对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与2007年相同。
附: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26 07:5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