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晋劳社厅函[2007]221号
太原市、阳泉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劳社部函[2007]174号),经省政府推荐,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太原市和阳泉市已经确定为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请两市政府切实承担起试点工作的责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周密测算,制定好试点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今年10月启动实施。
根据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劳社部函[2007]174号),经省政府推荐,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太原市和阳泉市已经确定为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请两市政府切实承担起试点工作的责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周密测算,制定好试点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今年10月启动实施。
省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八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5-28 14:5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