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技校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在实习(未正式毕业)的过程当中因工作发生了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部分残疾,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据此规定,实习单位或选派学校可在伤者伤情稳定时,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载明的伤残等级,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规定的标准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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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07 18:3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