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晋劳社失〔2003〕9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现将《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由省劳动保障厅新印制的《失业保险手册》及相关资料,以上事务由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现将《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由省劳动保障厅新印制的《失业保险手册》及相关资料,以上事务由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办。
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一、接收、审核失业人员资格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申报表》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并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资格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对符合下列规定的,发出《接收失业人员及其档案通知书》,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a、终止劳动合同的;b、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c、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e、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4、符合本操作规程第2条规定的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办理失业登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标准
5、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2)本人免冠照片(一寸)四张;
(3)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求职证明;
(5)本人学历证书及其职业资格证书;
(6)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人员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起计算。
7、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以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5)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五年不满六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四个月;
(6)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六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五个月;以后每满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8、核定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原则如下:
(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的缴费时间,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与2000年7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4)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后失业的,其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后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与其原有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失业的,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算起。
三、发放失业保险金
9、失业人员凭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失业保险手册》按月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不具备银行发放条件的经办机构可直接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尽快创造条件向银行发放过渡。
10、从计发失业保险金之日起失业人员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11、根据失业人员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办机构向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推荐函》和《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推荐函》,失业人员持推荐函到指定单位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1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正常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以及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规定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大病需要住院的,经经办机构批准到指定医院住院的,凭医院医疗记录及单据等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1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应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按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1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对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经办机构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
16、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时,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失业人员终止或中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经办机构应将《失业保险手册》收回,并做好记录连同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17、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本单位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农民合同制工人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及本人免冠照片(一寸)两张,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表》,经审核合格的,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为:连续工作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一年,增加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待遇。
四、失业人员教育
18、失业人员每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经办机构要对失业人员进行政策宣传教育,注重了解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失业人员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19、集中组织两次对失业人员的教育工作: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经办机构应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短期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以及中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注意事项及有关政策法律知识等。经办机构要积极引导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提高求职技能,接受职业指导,掌握求职技巧,促进其再就业。
(2)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经办机构也应组织失业人员进行再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国家有关政策、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的出路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等。帮助失业人员认清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就业自信心,以积极的人生态度面对社会。
组织失业人员教育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五、接续服务
2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办机构应为其出具证明,并为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供相关服务。
21、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证明,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人员名单提前一个月通报民政部门,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接续服务。
22、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经办机构出具证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或中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的去向,做好失业人员本人档案的转移工作,并为实现再就业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提供接续服务。
24、失业人员终止或中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经办机构可为失业人员免费保管本人档案一个月。期满后,经失业人员申请,经办机构可设立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由中介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档案保管服务,并根据本人要求和当地有关规定为其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如失业人员既不申请也不转移本人档案的,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明和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并通知失业人员本人。
六、其他
25、经办机构应随时掌握下岗职工出中心的进度,提前做出预案,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
26、强化失业保险基金预警和预报工作。经办机构要密切关注当地企业破产、兼并、改组、改制和优势企业裁员的动态,及早掌握可能出现的失业人员数量,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预测,积极疏通财政补贴渠道和失业保险调济金的调拨使用工作,以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
27、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要逐步实行微机化管理,并向统筹地区微机联网过渡。
28、加强失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实行失业管理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全面开展“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提高服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规范业务操作程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为失业人员和参保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出积极贡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3-06 10:5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