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
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
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
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晋劳社厅函〔2007〕3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一些市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有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文件的精神,函复如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此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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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3-06 10:5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