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办机构应定期将“收入户存款日记账”、“支出户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将“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与财政部门对账单核对。每月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经办机构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银行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经办机构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节 预 算
一、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二、经办机构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节 决 算
一、经办机构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国库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二、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一节 稽 核
一、经办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被稽核单位:
(一)根据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二)根据对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举报确定;
(三)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四)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五)根据其他有关情况确定。
二、经办机构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7—1),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一)核查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核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核查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是否足额补缴欠费;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三、经办机构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表7—2),全面记录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单位在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经办机构要据实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3),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六、对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按照《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予以整改、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经办机构下达《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填制《社会保险稽核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7—4),送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七、经办机构应当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失业人员丧失享受待遇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内部监督
一、稽核监督单位依据拟订的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