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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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后,本人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同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率为 3% (有雇主的灵活就业人员,雇主为雇员缴纳 2% ,雇员本人缴纳 1% )。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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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5 20:4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