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期

(总第201期)
 
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9日
 
【工作综述】
 
做好创业促就业这篇大文章
 
 
    创业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它不仅能够解决劳动者的自身就业,还能通过带动更多就业产生倍增效应。在改革开放迎来第30个年头的时候,“以创业带动就业”作为积极就业政策中最活跃、最具能动作用的一种机制,已经形成社会共识。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五大惠民工程”的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创业就业工程,建立起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上半年,全省组织创业培训13627人,创业就业达到5.05万人,创业就业的热潮正在三晋大地掀起。
    好风乘势正当时。经过我省劳动保障部门深入调研、几易其稿,经过向各有关部门充分的征求意见,省政府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这标志着我省创业就业工程的全面启动。《意见》对推动创业就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为创业就业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带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实施创业就业工程,努力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省委、省政府勾画的战略蓝图需要切实的落实力。作为促进创业就业的管理者和推动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任重而道远。
    大力弘扬创业精神,让一切创业的热情充分迸发出来!
    大力培育创业主体,让一切创业的潜能充分释放出来!
    大力营造创业环境,让一切创业的要素充分集聚起来!
    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在广泛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下,在健康运转的市场环境的保障下,我省新一轮的创业就业热潮必将涌现!
 
【重要部署】
 
我省出台《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
 
 
    日前,我省正式下发《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对鼓励创业就业、推动创业就业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
  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有创业意愿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按参加创业培训实际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由原10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分两个阶段支付: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预付补贴资金的60%;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支付剩余的40%。
  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均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可达10万元。同时,还将逐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奖励经费,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手续费补贴和工作奖励。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按国家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落实社保补贴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向所在地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意见》还指出,各级政府要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创业培训和服务工作平台,负责组织创业培训的实施,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就业服务。同时还将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宜服务业、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服务。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全面落实支持创业的各项政策,确保创业就业工程的实施。省里将设立“三晋创业就业奖”,对全省实施创业就业工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表彰。创业培训人数、创业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将作为考核创业就业工程的任务指标,年终统一考核。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9-16 10: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