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期

(总第199期)
 
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5日
 
【重要指导】
 
 
陈川平副省长在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第11次会议上指出:
 
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作用
促进形成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8月12日下午,我省召开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第11次会议。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主任、副省长陈川平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陈川平副省长指出,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作用,解决好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是继续完善现有组织机构体系。要把省、市、县(区)三方机制的办事机构做实,并使其向街道、社区延伸,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试行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组建全省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二是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的基础性工作。以落实劳动标准以及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为重点,做好劳动关系方面的统计调查和工作情况反馈等基础工作,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及时调处劳动争议。三是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协商。在协商研究中,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在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同时还要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使不同劳动者群体间的合理利益能够得到保证。四是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宣传引导,动员各部门、工会、企业等各方面的资源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紧密结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重点工作】
 
■ 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
■ 劳动关系向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目标迈进
 
我省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三方交互沟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建立。进一步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成立了劳动关系法律政策研究委员会、企业工资分配研究委员会和集体协商研究委员会,劳动关系协调逐步制度化,质量和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到2007年底,全省累计有10287户企业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二是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动合同签订三年行动计划,到2007年底,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全省规模以上国有企业基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煤矿、建筑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6%。三是稳步推进企业工资分配调节。指导企业全面实施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建立和完善工资收入与经济效益增长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2006年和2007年连续两年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从2000年的6918元增加到2007年的21525元,年均增长17.6%;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6843元增加到22651元,年均增长18.6%。四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得到妥善处置。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企业改革劳动关系破产处理政策,规范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认真做好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企业1836户,职工26万人,保证了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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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9-16 1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