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

    在反担保形式上,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的办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也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论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企业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加大担保基金投入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积极推动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信用社区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宣传咨询、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贷款初审和协助催收等工作。信用社区推荐和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免除反担保。
    同时,加大担保基金投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保证创业工作的需要。省政府依据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投入和贷款发放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适当补充各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奖励经费专款专用

    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奖励经费,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手续费补贴和工作奖励。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实际回收额的3‰增加费用补助;达到98%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对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同时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补偿。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按国家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服务业将获重点扶持

    按照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搭建培训服务平台

    要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创业培训和服务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负责组织创业培训的实施,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就业服务。
    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宜服务业、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服务。把创建信用社区和充分就业社区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在家政、保洁、保绿、保安、手工加工、便民小店、托幼托老等服务业领域创业,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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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20 18: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