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
 
 
    今后,山西省的用人单位甭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了。7月3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预存工资保证金让农民工吃上“定心丸”。
 
    以项目为单位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承担50%
 
    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对象为:建设单位和在晋承揽工程项目的中央、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中央、省属、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其他用人单位)。
    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额度计算:以项目为单位,按全部施工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如下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其中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承担50%。5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预存;5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预存;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预存;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预存;、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1%预存。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预存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工资保证金。

    不预存工资保证金 领不到《施工许可证》
 
    首先由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发出《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接到《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后如实填报《工资保证金申报审核表》,报总队审核认定,并到指定银行办理预存工资保证金相关手续,持指定银行回函到总队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建设单位持《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能出示《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用人单位逾期不改 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一个月内补存工资保证金。
    因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启用工资保证金后,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等额补足账户资金,开户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供存款凭证。对未在指定的工资保证金专户按期预存或补存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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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04 17: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