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出台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局联合人事、民政、财政部门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各有关单位于2008年1月正式启动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此方案将财政全额拨款但未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财政经费包干或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使其全部参加工伤养老保险并为在职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缴费费率按照劳动和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和长治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执行,缴费费率按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0.5%确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1-09 08: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