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企业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8年10月29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算

    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其中,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另外,企业职工在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不安排年休假须职工本人同意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未休年休假可领3倍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另外,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月工资”是指剔除加班工资后职工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解除合同要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到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也可年休假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也可享受年休假。
    如果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将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强调,劳务派遣职工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拒不支付报酬可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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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1-17 18: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