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启动

我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启动

 

日前 ,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确定开展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正式启动。这次活动将从 2006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各类工业园区逐步开展。

创建活动要求所有工业园区要在 2008年前达到省定标准。即:园区内企业应依法制定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工资分配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要用订立劳动合同形式来明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各企业用工备案率达到 100%,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 100%;要根据实际情况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达到 1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执行工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按效益定工资价位,不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应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无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现象;要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要及时排查、调解、协商处理劳动纠纷,做到无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要全部建立工会组织,并积极创建职工之家;要改善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和职工生活住宿条件,预防和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禁止使用童工,严格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时间规定。

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园区,授予“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受表彰的园区,其园区内企业和企业家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劳动保障部门可免予当年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在获得命名后,如工业园区内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以及不坚持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等严重违背创建标准的,即取消其“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信息提供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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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5 18: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