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8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社保基金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等十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张勤朴 安靖虎
联系电话:0351-3046722
特此通知。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社保基金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等十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张勤朴 安靖虎
联系电话:0351-3046722
特此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监察厅
山西省纠风办 山西省审计厅
山西省卫生厅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证监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等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征缴方面
1、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
2、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不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征缴政策,擅自协议缴费,扰乱征缴秩序。
3、收入不按规定及时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
4、参保单位欠费情况,清理和回收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二)支付方面
1、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2、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
3、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
4、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瞒混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基金管理方面
1、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不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2、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
3、内部控制制度、基金调剂办法、个人账户信息安全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银行票据传递、资金划转、收入过渡户、支出户与财政专户对账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基金留足两个月的周转金后转存定期、购买国债、并定期盘点、收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历史遗留问题
1、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2、近三年审计发现的应当整改的问题以及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事项。
(五)其它问题
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检查的其它问题。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7—8月)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监察厅、纠风办、审计厅、卫生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组成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市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5月)
省、市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基金管理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的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省、市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防止走过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6月—8月)
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省、市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市领导小组要对县(市、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在市级抽查的基础上,省领导小组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主要是检查各地自查自纠和抽查情况,了解是否有走过场的问题,对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要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省抽查组由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市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9月—12月)
各市全面总结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于2009年10月15日前向省提交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工作报告。省领导小组在各市总结和重点抽查的基础上,向部际领导小组写出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共同落实好专项治理各阶段的工作。市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
(三)交流信息,推广经验。市领导小组每月要向省上报一次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情况,并通过编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简报》等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征缴方面
1、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
2、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不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征缴政策,擅自协议缴费,扰乱征缴秩序。
3、收入不按规定及时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
4、参保单位欠费情况,清理和回收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二)支付方面
1、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2、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
3、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
4、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瞒混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基金管理方面
1、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不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2、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
3、内部控制制度、基金调剂办法、个人账户信息安全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银行票据传递、资金划转、收入过渡户、支出户与财政专户对账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基金留足两个月的周转金后转存定期、购买国债、并定期盘点、收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历史遗留问题
1、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2、近三年审计发现的应当整改的问题以及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事项。
(五)其它问题
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检查的其它问题。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7—8月)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监察厅、纠风办、审计厅、卫生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组成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市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5月)
省、市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基金管理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的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省、市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防止走过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6月—8月)
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省、市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市领导小组要对县(市、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在市级抽查的基础上,省领导小组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主要是检查各地自查自纠和抽查情况,了解是否有走过场的问题,对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要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省抽查组由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市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9月—12月)
各市全面总结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于2009年10月15日前向省提交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工作报告。省领导小组在各市总结和重点抽查的基础上,向部际领导小组写出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共同落实好专项治理各阶段的工作。市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
(三)交流信息,推广经验。市领导小组每月要向省上报一次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情况,并通过编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简报》等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8-13 09:4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