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4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保费收缴工作,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省适龄农民参保率达到20%。” 省九次党代会再次强调,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的上述要求,加快发展和规范推进全省的农保事业,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与增值,切实维护参保农民的利益,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保基金管理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确保其规范管理和安全、增值,关系到我省农保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政策不够完善,保费收缴面分散、上解周期长、运行环节多,农保基金管理手段落后、监管能力薄弱、保值增值易受市场变化影响、管理风险大,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决策、增值、监督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控体系,全方位加强农保基金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农保经办机构必须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规范农保业务、取信参保农民、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牢固树立基金是社会保障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自觉执行各项基金法规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保基金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确保收缴、上解、管理、增值、预算、决算、领取和发放等各个环节不留漏洞和隐患,切实控制和防范各种风险,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增值,造福广大参保农民。
    二、建立健全对农保基金的监管体系
    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策,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业务和基金管理,基金监督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农保基金管理的监督体系;完善外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农保基金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和政策。省级农保行政管理机构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积极稳妥地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乡镇企业农民工和其他有条件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农保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运行规则等,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农保政策和规定。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特别是负责基金管理的经办机构要建立农保基金内审稽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执行规章制度和基金管理情况定期自查,针对问题主动纠正,分析原因、健全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省对市、市对县(市、区)要逐级下查、指导,每年至少一次,要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晋劳社厅发[2006]272号文件的要求,将基金管理、增值情况每季报送同级基金监督机构、农保行政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上级农保行政管理及经办机构,增加透明度,不允许以政事分开、避免行政干预为由,不报告管理增值情况、不提供管理增值数据。并且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按照劳社部函[2004]240号文件的要求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入日常监督业务范围全程监督、定期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现象。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农保基金管理增值政策,对违反农保基金政策的行政指令,经办机构在说明解释后可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报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时,经办机构如不严格执行政策,发生违规操作、贪污、截留、挪用,以及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基金严重损失者,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并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把好农保基金“入口”和“出口”关
    保费收缴是农保基金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基础。鉴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分布在广大农村千家万户、零星分散,保费收缴、上解过程中又要经过个人、村委、企业、乡镇、县(市、区)到省等多道环节,为避免和杜绝收费行为不规范、上解不及时和贪污、截留、挪用农保基金等问题的发生,在保费收缴过程中要统一使用《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专用票据》,不得擅自使用其它票据,认真准确地为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填写各类账、表、卡、证,并将有关信息和数据及时录入电脑,做到人款相符、账款相符、证款相符、手工记载与电脑数据一致。以县(市、区)为单位保费收缴额达到3000元,必须在3日内汇往经批准管理基金的上级农保经办机构,尽量减少在账在途时间,不得无故拖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以上未汇出的,由该级经办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承担利息损失。
    养老金发放是农保基金管理的出口和终点,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农民老有所养的制度体现。全省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提前做好到龄人员的名单登记、养老金测算、申报拨付资金等一系列准备工作。省、市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提前半个月将养老金下拔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要规范发放程序,确保按时、准确和足额发放,做到不少一人,不短一分,不晚一天。如发现因人为因素影响按时足额发放和刁难、克扣 、拖欠养老金及时发放,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管哪个环节发生问题,都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机制
    负责管理农保基金的经办机构,要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增值,禁止违规投资运营。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目前,存入的银行主要是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银行,购买国债限定在国债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直接购买,以及购买定向发行的特种国债(对过去在证券市场运营的资金,要按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尽快撤出,转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直接投资,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在国家政策许可、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增值收益。对已经出现的农保基金风险要采取得力措施,明确落实回收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限期清理和回收外欠资金。为了提高农保基金安全增值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效益,降低监管成本,防范分散管理的漏洞和风险,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要求,我省将从实际出发,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
    要建立基金预决算制度。负责管理农保基金的省、市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年初要编制本年度农保基金的收支、增值计划,年末要进行本年度农保基金收支和增值情况的决算。市级农保经办机构编制的计划及决算须经同级劳动保障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及备案;省农保经办机构编制的计划及决算,报省厅审批及备案。同时,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一定形式向基层和参保人代表通报或反馈基金管理情况。要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各经办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增值决策时,必须集体研究论证、科学民主决策,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盲目决策和暗箱操作行为。涉及大额农保基金投放的,经办机构要聘请专业顾问提供咨询意见,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农保基金的监督力度。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水平,控制基金流失,各自管农保基金的市级经办机构要按照晋劳社农(2006)13号文件的规定及时上缴风险保证金。省劳动保障厅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对市级经办机构的农保基金管理质量进行考核,对基金管理中发生问题和不按规定上缴风险保证金的市级经办机构,要取消其管理基金的资格。同时,省劳动保障厅还要对省级农保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质量进行考核。
    五、按政策规定分配和使用好调剂金
    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责任金的亏损,部分可用于弥补管理费不足。分配和使用调剂金,由负责基金管理的经办机构提出初步的分配和使用方案,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有关劳动保障部门及农保经办机构,一定要严格执行和正确把握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用途,不得用于政策许可范围之外的其它任何开支,对违反政策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将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责任金的亏损,按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确保参保农民到龄后能按时足额领取兑付。鉴于保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等大量业务工作由县以下基层承担,分配用于弥补管理费不足的部分调剂金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倾斜基层的原则,优先考虑解决基层农保经办机构管理经费不足的困难。
    管好用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对干部职工进行遵守农保基金规章政策的教育,切实加强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努力维护农保基金纪律的严肃性,促进全省农保事业健康发展,并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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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2-25 18: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