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金业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劳社督〔 200633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进行年金业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驻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所属分支机构: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年金工作,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 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现就在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金业务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劳动保障部认定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我省境内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向山西省劳动保障厅进行登记。未登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在我省从事企业年金业务。

二、经劳动保障部认定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在我省境内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必须有具备相应资格管理机构的年金业务授权书。未经授权的不得在我省境内从事企业年金业务。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年金管理相关业务,要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并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

四、申请登记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于 2006430日前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授权书等相关资料报送山西省劳动保障厅。

联 系 人:杨耀中 宋树芳

联系电话: 0351-3044450 0351-3046722(传真 )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 95

    编: 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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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5 2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