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5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6号)及《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47号)精神,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现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材料报送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2、拟征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人数,其中需保障和安置就业人数、保障项目与标准、保障资金总额以及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承担的筹资比例、就业安置办法等);
3、拟征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有关听证等情况的说明;
4、《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
5、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征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样式附后);
以上材料作为必备要件,随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二、审核程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按自下而上、逐级报审的原则进行:
1、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2、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复审意见,省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审核时限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坚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的同时,要努力缩短审核时间。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同时审核;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对资料齐备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资金落实
根据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征地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规定,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核对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对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通知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季逐级向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为贯彻落实好《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6号)及《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47号)精神,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现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材料报送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2、拟征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人数,其中需保障和安置就业人数、保障项目与标准、保障资金总额以及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承担的筹资比例、就业安置办法等);
3、拟征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有关听证等情况的说明;
4、《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
5、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征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样式附后);
以上材料作为必备要件,随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二、审核程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按自下而上、逐级报审的原则进行:
1、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2、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复审意见,省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审核时限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坚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的同时,要努力缩短审核时间。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同时审核;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对资料齐备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资金落实
根据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征地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规定,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核对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对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通知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季逐级向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样式)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样式)
省(市)劳动保障厅(局):
**县(市、区)申报的*****征地项目,涉及**乡(镇)**个行政村的被征地农民**人,其中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按照**县(市、区)政府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上述被征地农民共需筹集保障资金**万元,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分别承担**万元、**万元、**万元。根据国发[2006]31号、晋政办发[2007]116号和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有关规定,我县(市、区)政府保证,自该项目征地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确保上述社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否则,不予征地单位办理供地手续,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县(市、区)申报的*****征地项目,涉及**乡(镇)**个行政村的被征地农民**人,其中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按照**县(市、区)政府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上述被征地农民共需筹集保障资金**万元,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分别承担**万元、**万元、**万元。根据国发[2006]31号、晋政办发[2007]116号和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有关规定,我县(市、区)政府保证,自该项目征地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确保上述社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否则,不予征地单位办理供地手续,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2-28 08:3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