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好农保基金“入口”和“出口”关
     保费收缴是农保基金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基础。鉴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分布在广大农村千家万户、零星分散,保费收缴、上解过程中又要经过个人、村委、企业、乡镇、县(市、区)到省等多道环节,为避免和杜绝收费行为不规范、上解不及时和贪污、截留、挪用农保基金等问题的发生,在保费收缴过程中要统一使用《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专用票据》,不得擅自使用其它票据,认真准确地为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填写各类账、表、卡、证,并将有关信息和数据及时录入电脑,做到人款相符、账款相符、证款相符、手工记载与电脑数据一致。以县(市、区)为单位保费收缴额达到3000元,必须在3日内汇往经批准管理基金的上级农保经办机构,尽量减少在账在途时间,不得无故拖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以上未汇出的,由该级经办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承担利息损失。
    养老金发放是农保基金管理的出口和终点,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农民老有所养的制度体现。全省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提前做好到龄人员的名单登记、养老金测算、申报拨付资金等一系列准备工作。省、市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提前半个月将养老金下拔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要规范发放程序,确保按时、准确和足额发放,做到不少一人,不短一分,不晚一天。如发现因人为因素影响按时足额发放和刁难、克扣 、拖欠养老金及时发放,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管哪个环节发生问题,都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机制
    负责管理农保基金的经办机构,要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增值,禁止违规投资运营。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目前,存入的银行主要是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银行,购买国债限定在国债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直接购买,以及购买定向发行的特种国债(对过去在证券市场运营的资金,要按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尽快撤出,转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直接投资,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在国家政策许可、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增值收益。对已经出现的农保基金风险要采取得力措施,明确落实回收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限期清理和回收外欠资金。为了提高农保基金安全增值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效益,降低监管成本,防范分散管理的漏洞和风险,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要求,我省将从实际出发,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
    要建立基金预决算制度。负责管理农保基金的省、市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年初要编制本年度农保基金的收支、增值计划,年末要进行本年度农保基金收支和增值情况的决算。市级农保经办机构编制的计划及决算须经同级劳动保障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及备案;省农保经办机构编制的计划及决算,报省厅审批及备案。同时,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一定形式向基层和参保人代表通报或反馈基金管理情况。要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各经办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增值决策时,必须集体研究论证、科学民主决策,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盲目决策和暗箱操作行为。涉及大额农保基金投放的,经办机构要聘请专业顾问提供咨询意见,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农保基金的监督力度。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水平,控制基金流失,各自管农保基金的市级经办机构要按照晋劳社农(2006)13号文件的规定及时上缴风险保证金。省劳动保障厅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对市级经办机构的农保基金管理质量进行考核,对基金管理中发生问题和不按规定上缴风险保证金的市级经办机构,要取消其管理基金的资格。同时,省劳动保障厅还要对省级农保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质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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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2-28 08: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