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4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保费收缴工作,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省适龄农民参保率达到20%。” 省九次党代会再次强调,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的上述要求,加快发展和规范推进全省的农保事业,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与增值,切实维护参保农民的利益,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保基金管理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确保其规范管理和安全、增值,关系到我省农保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政策不够完善,保费收缴面分散、上解周期长、运行环节多,农保基金管理手段落后、监管能力薄弱、保值增值易受市场变化影响、管理风险大,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决策、增值、监督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控体系,全方位加强农保基金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农保经办机构必须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规范农保业务、取信参保农民、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牢固树立基金是社会保障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自觉执行各项基金法规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保基金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确保收缴、上解、管理、增值、预算、决算、领取和发放等各个环节不留漏洞和隐患,切实控制和防范各种风险,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增值,造福广大参保农民。
二、建立健全对农保基金的监管体系
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策,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业务和基金管理,基金监督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农保基金管理的监督体系;完善外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农保基金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和政策。省级农保行政管理机构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积极稳妥地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乡镇企业农民工和其他有条件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农保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运行规则等,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农保政策和规定。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特别是负责基金管理的经办机构要建立农保基金内审稽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执行规章制度和基金管理情况定期自查,针对问题主动纠正,分析原因、健全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省对市、市对县(市、区)要逐级下查、指导,每年至少一次,要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晋劳社厅发[2006]272号文件的要求,将基金管理、增值情况每季报送同级基金监督机构、农保行政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上级农保行政管理及经办机构,增加透明度,不允许以政事分开、避免行政干预为由,不报告管理增值情况、不提供管理增值数据。并且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按照劳社部函[2004]240号文件的要求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入日常监督业务范围全程监督、定期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现象。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农保基金管理增值政策,对违反农保基金政策的行政指令,经办机构在说明解释后可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报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时,经办机构如不严格执行政策,发生违规操作、贪污、截留、挪用,以及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基金严重损失者,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并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