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
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劳监总发[2008]第10号
 
中央驻晋、省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对象
    (一)建设单位和在晋承揽工程项目的中央、省属建筑施工企业。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中央、省属、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  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额度计算
    (一)以项目为单位,按全部施工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如下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其中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承担50%。
    1、5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预存;
    2、5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预存;
    3、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预存;
    4、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预存;
    5、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1%预存。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预存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预存、启用和返还工资保证金的程序
    (一)由总队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发出《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接到《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后如实填报《工资保证金申报审核表》,报总队审核认定,并到指定银行办理预存工资保证金相关手续,持指定银行回函到总队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建设单位持《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能出示《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一个月内补存工资保证金。
    (二)经调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总队审核认定后,向总队开户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
    总队开户银行接到《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后,向总队拨付《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所示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金额。由总队监督用人单位将工资保证金按所欠工资额发放给职工本人,并将工资领取凭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返回总队归档保存。
    (三)工程竣工、项目完成或连续两年不拖欠职工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工资保证金返还审核表》,由总队调查核实,并在施工地(或其他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公示7日,确定无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后,交总队审核认定(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后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开户行凭《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将工资保证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返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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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03 11: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