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中央驻晋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24号)要求,现将《2008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
一、请各市按照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填报,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企业集体合同签订情况》上报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中央、省属企业应按照属地统计原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和过录表。省属企业在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时要抄报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由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汇总后将汇总表和过录表报省厅劳动工资处;无主管的省属企业在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时,将汇总表和过录表抄报省厅劳动工资处;中央驻晋企业在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时,将汇总表和过录表抄报省厅劳动工资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24号)要求,现将《2008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
一、请各市按照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填报,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企业集体合同签订情况》上报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中央、省属企业应按照属地统计原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和过录表。省属企业在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时要抄报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由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汇总后将汇总表和过录表报省厅劳动工资处;无主管的省属企业在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时,将汇总表和过录表抄报省厅劳动工资处;中央驻晋企业在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时,将汇总表和过录表抄报省厅劳动工资处。
联 系 人:高敬芬 贾新明
联系电话:0351—3046820(传真) 3046115
邮政编码:030002
通讯地址:太原市府东街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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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08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2-18 09:3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