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发布《山西省农村地区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4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7月4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了《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示范文本的部分条款与《劳动合同法》不尽一致。为贯彻实施新法,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省劳动保障厅依据《劳动合同法》对示范文本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向社会发布。
    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已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到期的,继续执行原合同,但应对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条款作书面变更。以后新签或续签劳动合同应使用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在翻印示范文本时,可在“签约须知”中增加同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号码。
    附件:《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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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1-18 1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