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 200660

 

2006 828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 ,各直属机构 ,各大中型企业 ,中央驻晋单位 :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省政府令第 154)和《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 21)精神 ,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 ,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 520元、二类 480元、三类 440元、四类 400,依次调整为 550元、 510元、 470元、 430元。

  同时 ,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 ,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 3.3元、二类 3.05元、三类 2.8元、四类 2.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 6.5元、二类 6元、三类 5.5元、四类 5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 ,是参考全省不同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

  三、本通知自 200610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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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5 2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