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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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
2006〕
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
,各直属机构
,各大中型企业
,中央驻晋单位
: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省政府令第
154号
)和《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
21号
)精神
,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
,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
520元、二类
480元、三类
440元、四类
400元
,依次调整为
550元、
510元、
470元、
430元。
同时
,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
,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
3.3元、二类
3.05元、三类
2.8元、四类
2.6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
6.5元、二类
6元、三类
5.5元、四类
5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
,是参考全省不同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
三、本通知自
2006年
10月
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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