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33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7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宣传普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立法宗旨,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体制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对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二、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调解员、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培训,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通过认真学习,作到熟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条文,准确理解和掌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基本内容。要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纳入劳动保障“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与宣传《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地的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宣传教育阵地,运用多种形式在职工群众中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推进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推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实调解人员,要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兼职仲裁员队伍中,并对其参与办案给予支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推进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建设。要坚持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0 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继《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之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全面理解制度内容,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宣传和普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为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法律保障。要充分认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确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范围、程序、机构、人员和处理机制等内容,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正确理解法律的主要制度,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学习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本系统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尤其是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较大变化的内容,为顺利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好人员组织准备。
三、制定宣传计划,围绕宣传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围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点内容,运用多种宣传媒体和方法,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同时,要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与各类调解组织和工会、企业联合会等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活动中,要深入了解社会各方面对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在宣传贯彻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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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17 11:2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