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晋劳社办发[2008]1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省厅决定开展《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2008年度检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领取《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年检时间
    2008年2月20日至4月30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三、年检内容
   (一)持证人享受扶持政策情况。主要核查持证人是否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已享受扶持政策的项目、内容、期限、金额和起止时间。
   (二)持证人目前是否仍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三)持证人参加培训情况、就业意愿及就业状况。
   (四)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不予年检:
    1、经核查,持证人不属于晋政发[2006]4号文件和晋劳社厅发[2006]73号文件规定的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范围的;
    2、持证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包括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军、入学、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等状况的。
    3、持证人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且享受扶持政策期限已满的;
    4、持证人涂改、伪造、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
    四、年检所需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携带解除劳动合同书、领取安置费的证明等相关证明;
    4、2008年《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登记表(附件1);
    5、2008年《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年检花名册(附件2);
    6、2008年《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情况统计表(附件3);
    7、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年检程序
    一、2008年《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年检。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所持的《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由所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需进行年检的,由下岗失业人员填写《2008年<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登记表》,并由所在社区签注意见,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汇总后,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年度审验。
    三、对经审查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加盖统一样式的年检专用章(直径为2.5cm圆形图章,内刻XX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再就业优惠证》2008年度年检专用章,详见附件4),并将相关信息在《2008年<再就业优惠>年检情况登记表》和相关台帐上做详细记录。
    四、对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且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未满的,由保管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单位或部门统一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年检。
    六、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的关键环节。各地要充分认识年检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规范年检程序,指派专人负责,及时了解、解决年检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2、广泛宣传。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对《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广泛宣传;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采取入户宣传、电话通知和张贴年检通知等形式将年检的内容、程序、时间等有关事项进行深入宣传,督促领证人员主动接受年检。
    3、严格把关。年检单位要对《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资料逐一进行审验核对,尤其对就业等变更情况需进行认真了解,对于年检中发现冒领、骗取、涂改、伪造、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坚决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年检中发现企业借用《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视同年检不合格。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或未加盖年检合格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作为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4、切实发挥年检的作用。要通过年检工作,健全《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基础。要利用《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的契机,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管理制度,摸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建立基础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要通过年检工作,完善与税务、工商、银行、财政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查制度。
    5、做好年检总结。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对年检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2008年5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的书面材料和《2008年<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情况统计表》报省厅就业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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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2-21 1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