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逐步提高企业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企业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企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工伤待遇调整工作。做好企业工伤待遇调整工作,涉及广大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提高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待遇工作作为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件大事和实事来抓,作为今年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年内要将增加待遇的部分发放到位。
二、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市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目前领取待遇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对基金收支进行精心测算。要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出台本统筹地区企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实施方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山西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整办法要参照我省
2005年和
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各市制定的实施方案,报我厅备案。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方案,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山西煤炭社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明确责任,并注意做好工伤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统筹地区在实施调整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