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晋劳社工伤 [2005]115 号文件的规定,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省劳动保障部门提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机构,暂扣或者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工会组织要把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点工作来抓,把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单位“评先”、个人“评模”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定期公布企业参保情况等形式,促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各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定期调整;安全风险程度由市级以上劳动保障、煤炭、安监、煤监部门、机构和工会组织共同确定。

四、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煤炭、安监、煤监、工会等部门 要高度重视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一是各级政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统筹协调,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二是要制定工作方案。各市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并注意与近期省政府安排部署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重点督促未参保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务求取得实效。三是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机构建设。促进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 要按照省政府晋政发 [2004]16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三套机构,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

基本实现所有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的承诺,更是我们应尽的职责。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煤炭、安监、煤监、工会等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为促进和谐山西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 1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调查摸底表

             2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保进度月报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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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26 18: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