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承诺
2007年
办理十二件实事切实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
[2007]65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局,各市总工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煤炭、安监、煤监、工会等部门协同配合,积极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少数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一些企业虽已参保但存在着少报职工人数、瞒报职工工资总额、不按时足额缴费和随意中断缴费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此,省委、省政府极为重视,在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于幼军省长代表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庄严承诺的十二件实事中,把“基本实现所有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其中之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这一承诺,现就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于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把这项工作列入为全省人民办的实事中,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视,对职工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的关心。
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煤炭、安监、煤监、工会
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把省委省政府的庄严承诺作为我们的工作目标,狠抓落实,到年底前基本实现所有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使广大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的劳动者人人享有工伤保险。
二、摸清底数,强化督查。
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煤炭、安监、煤监等部门取得联系,摸清本地区煤矿、非煤矿山企业户数和分布情况、所有制形式、核定的生产能力、职工人数,掌握应参保和未参保的企业户数和职工(农民工)人数,调查摸底表(附表一)务于
三、协调配合,共同推进。
各级劳动保障、煤炭、安监、煤监、工会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促进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安监、煤监部门要把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换发、年审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予颁发、换发、不予年审。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后中断参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