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

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工伤[ 200610

 

各市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力度,积极推进煤矿企业的职工全部参保。对于煤矿企业采取全部或部分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具有法人资质但未在企业注册地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按规定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承包方为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包工队或“包工头”,其所有的务工人员要按规定随发包煤矿企业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推进煤矿企业参保的同时,要积极研究和探索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各统筹地区要针对小型煤矿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职工流动性大、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职工工伤发生率高等问题,积极研究和探索这部分煤矿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费率核定等方面的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采取灵活、方便、快捷的方式,加快推进这部分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把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或者在取得《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中断缴费、不缴费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 2005115号)的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充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29号)

2006 112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26 18: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