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晋劳社工伤[
2005]
15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解决
一、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4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4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35元。(其中:
伤残津贴调整后,其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
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
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
3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3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20元。
三、资金渠道
此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审批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待遇的调整,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省煤炭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企业待遇调整的审批,另行规定。
五、其他
(一)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
2002]
310号)规定享受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待遇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