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 200511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站,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的规定,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扩面方案,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尽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各级经办机构要如实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企业在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参保人数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资料,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的忻州市,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企业在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企业在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请省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已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矿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的同时,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要每半年召开一次,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情况,研究协商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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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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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26 17: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