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省属煤矿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劳监总[2008]13号
 
国省属煤矿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明电[2008]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定于2008年7月对我省国省属煤炭矿集团公司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现将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主要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省境内国省属煤矿集团公司,重点是收购、兼并、重组、控股煤矿。
    (二)检查内容:
    主要是检查劳动用工情况。包括招用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
    坚持两个结合:
    1、坚持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相结合。结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坚持全面排查与“回头看”相结合。检查要以今年4-5月份开展的综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未检查到的用人单位为重点,做到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同时,对综合执法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用人单位进行“回头看”,落实整改情况,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
    2008年7月8日至7月19日,共10天。
    四、工作要求
    (一)这次检查是落实九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具体举措,因此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单位主要领导要向检查组进行汇报。被查单位要向检查组提交书面汇报材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二)检查中,各检查组要听取用人单位的整体汇报,对用人单位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并深入到用人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三)专项行动中,各检查组至少要上报一个典型案例,对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进行登记备案、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煤矿,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实施停产整顿。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认真汇总统计报表,统一报监察总队综合科。
    联系人:杨优天  高万锁
    电  话:0351-318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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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08 11: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