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培训班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白秀平
(2008年7月22日)
 
 
同志们:
    这次培训班是省厅决定举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培训班,是我们集中时间组织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对口的业务骨干,集中学习,集中领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对全省上下“迎奥运、保稳定、促和谐”,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里,我首先代表厅党组向前来参加培训的全体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这个班的学员主要是集中在劳动保障工作第一线的同志,特别是处于劳动保障工作调解和仲裁第一线的同志们,工作非常辛苦,为劳动保障政策的贯彻实行,为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和及时的调解处置一系列突发事件都做出了积极重要的贡献,所以我也借此机会再次代表厅党组,向劳动争议仲裁一线的同志们,多年来的辛勤劳动、多年来做出的杰出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这个培训班本来是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健同志要做动员讲话,他今天上午要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所以委托我过来表达厅领导的意思,也代表厅里做一个动员,厅党组和张健同志对这个班是非常重视的,而且是给予厚望的。今后劳动保障工作涉及到争议调解和争议仲裁的问题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次班办完以后,可能对培养全省劳动保障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处置问题、依法协调关系、依法维护稳定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也会培养一支优秀的干部队伍。刚才曹厅长讲,希望大家能集中时间,从现在开始能够静下心来利用这个宝贵的时间,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回去以后要贯彻好,运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保障领域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为了确保这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劳动保障系统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培训工作的通知》,及时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电视电话会议,对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进行了动员部署。并在4、5、6三个月里先后组织省级和部分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三期培训,杨志明副部长在全国培训班上,做了重要讲话,就劳动保障系统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我省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厅党组认真研究,专门就全系统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具体安排,制定了实施方案,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工会组织中,自上而下展开大范围、大规模的培训学习,真正使各级劳动保障领域所有工作人员都能认真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举办的这期培训班,时间不长、安排紧凑、内容丰富,大家要通过培训,深刻领会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熟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程序,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劳动者解难,为经营者解忧,维护好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下面,结合工作与学习体会,我讲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部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颁布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我们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上,实现公平正义,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劳动关系又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劳动关系不和谐,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当前,我省的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局面,但劳动关系领域中的一些突出矛盾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突出表现在劳动争议处理能力不足,案件处理周期过长,受案范围不统一,申请仲裁时效不尽合理等,特别是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多,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过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必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完全符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
    (二)颁布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确立了包括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内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框架,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全国人大提出了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立法的新要求。从去年开始先后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我们劳动保障工作历史上在一个年度内出台法律最多,而且是法制规定进一步完善,法律调整面更宽,应该说是我们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上,法制建设功勋卓著的一年。
    (三)颁布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大举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自1987年国务院制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先后通过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明确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思想观念不断发生深刻变化,以及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劳动关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劳动关系多样化,可能同志们都深有体会,原来的争议处理只限于国有企业,现在因为投资主体多样化后,企业的构成和企业的性质也是多样化了,如国有的、集体的、股份合作的、民营的、私营的,更多的通过劳动就业形势的多样化后,使劳动关系更加复杂,比如阶段性就业、临时性就业、钟点工等,所以劳动关系的复杂程度日趋深化。另外是劳动争议的内容也越来越多了,过去劳动争议相对比较单一,处理起来不是太难,现在一是劳动争议处理以往遗留问题的争议很多,二是处理当前的问题非常复杂,三是随着我们劳动者学法懂法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后,可能大事小事最终要走向依法调解,所以我们感觉到近几年搞劳动争议工作非常辛苦,任务越来越多,劳动争议处理的问题层出不穷,各种层面上的问题都拥挤过来,县级好一些,市级问题很大,省里也不轻松。过去一些小问题,通过协商、调解、耐心说服可能就消化了,现在不行,越来越难了,所以去年出台的三部法律后,哪部法律也很重要,但是我觉得这部法律最重要。《就业促进法》主要是强调政府促进就业,《就业促进法》70%的条款是讲县级政府的责任,是政府首先贯彻落实好就行了。《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积极面很大,消极面也有,所以去年春节前后带来了全省不同企业大面积裁员的问题,这也是个负面影响,和认识不到位,学习不到位有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的非常及时,非常紧迫,现在处理争议问题确实上下都非常头疼,我们劳动保障部门系统的作风是比较好的,省市县能够协调配合,如果扯皮推诿,就更有问题了,所以下一步全部走向依法处理的程序,各级劳动部门都必须依法办事,都必须依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时处置各种争议。
    这是我简单讲一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的意义,有一个简单的认识,主要是靠大家的自己学习、领会。
    二、准确把握法律规范内容,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如果说前面是讲认识,讲学习的话,这部分内容就是要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眼下工作中和手头工作中去,就是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实施,我想重点讲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法律调整的适用范围。为建立统一的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加强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适用范围作出了与《劳动合同法》一致的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均适用本法。同时,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都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渠道,相应扩大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强化了调解工作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了把争议最大限度地解决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维持“一调一裁两审”基本程序的同时,更加注重协商和调解,确立了“协商┄调解┄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其他案件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法律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对于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了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则。为了充分发挥调解在基层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而且单列一章专门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仲裁之前的调解程序,明确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并且完善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从而拓宽了劳动争议调解渠道。同时,为提高调解协议的效力,还明确规定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这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实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大家都知道根据过去的经验,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就是坚持能够调解协商的,一般不作仲裁,因为调解协商处理的副作用比较少。而这部法律明确把调解作为重要的法律程序,先行进行调解,而且千方百计要争取达到调解协议,这个在我们多年的实践工作中是使用最理想的办法。这几年的劳动保障工作中,大家都能体会到,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已经在各个层面展开了,包括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国务院就业工作的5号文件专门规定,企业今后裁员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规模以上的裁员,不能想怎么裁就怎么裁,想解除多少就解除多少,想打发多少就打发多少,这是不允许的,这就是政府在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介入进来,同时也强化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但核心还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所以98年搞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就是整体上解决国有企业人员太多、成本太高的问题,现在国家劳动保障部和有关部门已经提出,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时候,不是首先裁员。要改变这种观念,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时候,第一缩短工时,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工作时间,使生产任务不饱满;第二轮流上班;第三降低工资,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能活下去,工资成本太高,可以同职工商量把工资降下来,大家共同渡难关,这样就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管理。就业工作的第一个层面是,全部推向市场竞争就业;第二个层面,是下岗再就业,市场竞争就业加上优惠政策帮助,援助性就业;如果以上办法不行,第三个层面,就是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这就是人本管理,人性化管理的概念,而且这种制度要做为长久的制度坚持下来,这叫就业保障制度,特别是对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都体现了和谐社会人本的理念。
    (三)明确了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的新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着眼于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在基层,着力于调整、充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在基层,这是我们多少年来一贯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基层本身就是劳动争议始发地,基层处理劳动争议对当事人双方是成本最低的,就地处理的社会代价最小,不需要占用交通工具,不容易造成这个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处理在基层也是劳动争议的一个特色。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强化两支劳动争议处理队伍,一支是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员队伍,包括企业内部的协商调解员和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另一支是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为了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法律完善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组成,明确了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条件。
    (四)健全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当事人申请时效偏短、审理期限较长等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一是延长了申请仲裁时效。按照现行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六十日延长到一年,更是体现了人本的问题,人性化管理的问题,和谐的问题。二是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限。按照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为了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法律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受理期限放宽了,裁决时间缩短了,把方便让给群众老百姓,把责任和艰难自己担起来。三是更加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四是规定对部分案件实行仲裁终局。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仲裁审理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法律规定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根据现行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仲裁费的收取以及财政等方面的补贴。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交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为了减轻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仲裁费负担,降低维权成本,同时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足够的工作经费,解决目前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普遍存在的经费不足的突出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现在这部法律已经实施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大家可能感觉到上访人员、争议案件明显增多。对此,各级信访、争议仲裁部门的同志要保持清醒认识,未雨绸缪地做好劳动争议处理与信访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全省各级劳动信访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是非常突出的。仅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受理个体访15092件,涉及22170人,受理集体访2092件次,涉及35021人,仲裁立案2153起,涉及5002人。工作中,能把信访与维权和帮扶工作有机统一,提高信访工作的实效性。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办、办必有果,件件抓落实,重点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职工合理合法的要求竭尽全力帮助协调解决,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方面工作做得很突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都很重要,对社会影响很大的一个窗口就是我们劳动信访和调解仲裁,所以我们平时信访接待的时候第一要满腔热情,第二要慎重表态发言,要表现好的精神状态,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每个问题,不要随意表态发言,发牢骚。同时,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又是劳动保障系统成长最快,学习业务最快的地方。第一是逼迫信访工作人员不断学习政策。每天遇到许多问题不能随意解答,必须准确的、全面的、完整的把问题解答清楚;第二是业务非常全面,所以说培养锻炼干部这里是最好最快的。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认真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这方面突出抓好几项工作:
    (一)全面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要结合前一段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本系统干部职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这个培训不仅仅是劳动争议信访和调解仲裁的工作人员培训,这是劳动保障部门很全面的一部法律,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都要全面的培训、全面的学习。信访机构是重点,首先,要过关,所有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研究,每一位同志都要深刻理解制定颁布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熟悉各项法律规定。其次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认真宣讲这部法律,使大家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条款,切实提高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第二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和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知识,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增强他们遵守法律的意识。上访人员、企业职工也要理解,全部都按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程序执行。
    (二)加快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政策,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各项制度,是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条件。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妥善处理好现行规定、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衔接,凡与法律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在此基础上,重点针对法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新规定,特别是针对受案范围、申请时效、裁决程序、办案时限等方面的新变化,抓紧完善办案规则,规范办案程序。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健全劳动争议处理的各项制度,保证案件受理、立案、调解、审理以及证据、监督和纠错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完备,不断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效率和公信力。
    (三)大力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是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和缩短处理周期的关键。目前我省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及人员建设比较薄弱,机构的实体化建设和经费的保障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我们要以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契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解决好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问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部里规划要求,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普遍建立相对独立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实体性的办事机构,这就不是说单独挂个牌子的问题,机构要落实,人员要落实,办公场地要落实,合理配备办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切实抓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认真学习好这部法律,研究分析我们具体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增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为目标,简化办案程序,改革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以注重预防,调解为主。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不断强化协商、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一是要继续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制,这个很重要。出现矛盾以后,尽量在企业内部解决,企业有工会组织,劳动者和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法人代表委托的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可以就企业内部的问题,争取内部协调解决。如工资问题,保险问题,其他福利待遇问题,提高企业内部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这应该做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第一个台阶的工作,首先从这个方面的工作做起,然后使更多的争议案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企业内部。二是要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依法推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逐步形成企业外部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这个也非常重要,这种处置问题的方法和能力也不比我们差,化解矛盾的尖锐性,解决对抗性问题,可能比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好。三是要指导各类调解组织不断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和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其他法律机构、维权机构和各类咨询机构都应该在这些方面上多做工作。
    (五)着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劳动争议处理队伍,是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的重要保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处理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了对劳动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明确了对他们的素质要求。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指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一步加强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在充实队伍和提高素质上下功夫。要把稳定现有的队伍摆在突出位置,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增配专兼职仲裁员和调解员,建立健全资格准入制度,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员吸收到劳动争议处理队伍中来。要大力开展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不断提高仲裁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管理,通过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建立一支品德高尚、作风过硬、工作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队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试行仲裁员职级制度,为逐步实现仲裁员职业化积累经验。
    (六)注意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持续较快增长的态势。特别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某些条款的误读甚至有意规避,加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受案范围、申请时效等作出了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有可能进一步增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形势更加严峻。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领导“发展是第一要义,稳定是第一责任”、“举全省之力,下最大决心,保安全稳定”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从自身做起。首先,要认真做好劳动保障领域的信访维稳工作,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当然我们也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全省、全社会的维稳和稳定工作,减轻党委、政府的压力,减轻其他部门的压力,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密切关注劳动关系的新动向,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所以我们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第二,是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萌芽状态就是增强工作的预见性。
    下一步主要是我们各处处长、同志们和专业部门同志们,要做进一步的培训,争取在处长同志们认真的授课辅导下,在人事处的精心组织下,在所有学习班同志们的有力支持配合下,把培训班办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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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15 16: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