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张某与S建筑工程队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到S建筑工程队工作,S建筑工程队每月支付张某500元工资。合同期限到H大楼建设工程完工时间。
工作半年中,S建筑工程队经常借故拖欠工资,张某多次索要拖欠工资,S建筑工程队负责人不堪其烦,遂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S建筑工程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工作半年中,S建筑工程队经常借故拖欠工资,张某多次索要拖欠工资,S建筑工程队负责人不堪其烦,遂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S建筑工程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分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首先,张某与S建筑工程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S建筑工程队与张某将完成H大楼建筑工程确定为合同终止的期限,此项工程完毕,合同即告终止,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或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且按照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依照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并将裁员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S建筑工程队非法定情形下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S建筑工程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是,继续履行原合同,如果原合同实际上已经不能履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7-15 10:2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