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被招聘为某大型企业业务员,该企业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其先交纳1000元押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张某无奈之下交纳了1000元押金后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听人说企业收取押金的做法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便要求企业退回其所交纳的押金,遭到拒绝。企业负责人还威胁说,若要退回押金,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案件中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出现,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该企业应当返还张某的1000元押金。对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中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定金或者保证金等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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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16 10: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