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阻止技术骨干跳槽
小李两年前从学校毕业后进了一家高科技公司,与单位签订了八年的劳动合同后,单位送小李出国进行培训。回国后,小李在单位的技术核心部门就职。被单位作为技术骨干栽培的小李工作两年后,萌生了跳槽的想法。单位以小李掌握了单位的技术机密为由,不同意小李跳槽。
关键词:培训、竞业
◇解答:根据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因此,单位跟小李之间是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单位在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该签订保密条款或者协议。仲裁这类案件时,主要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裁决。
关键词:培训、竞业
◇解答:根据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因此,单位跟小李之间是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单位在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该签订保密条款或者协议。仲裁这类案件时,主要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裁决。
而新法同样有类似维护用人单位权益的条款,由于单位对小李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而且小李又在核心技术部门工作,因此小李和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适应新 《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条。他一方面需要赔付剩下服务期所应分摊部分的出国期间的培训费用;另一方面,还需要遵守与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小李跳槽的目标单位是违背条款的,他就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新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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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2-28 11:2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