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43岁的民工贾世魁,在工地上清理安全通道的时候,被工地上突然脱落的铜管砸伤,术后无法站立。据调查,贾世魁所在公司并没有给他上工伤保险,于是,贾世魁做了伤残鉴定,结果是四级伤残。工程队的负责人却怀疑他的鉴定,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也发生了较大的分歧。
 
法律要点分析:
    1、对于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哪些工伤待遇?
    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对于四级伤残的职工,主要有三方面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二)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伤残待遇有两种赔偿办法:按月享受的工伤待遇和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待遇。
    第一种: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四级的伤残应享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待遇。参照《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41号文件)规定,对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四级伤残可享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96个月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因工受伤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2、工伤认定应在受伤后什么时间提出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进行工伤索赔一般要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进行工伤索赔时周期较长,一般要经过三大程序:
    第一、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还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以后,待伤者的病情处于相对稳定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或个人如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在法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三、申请劳动仲裁。 在实践中,虽然有了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但许多用人单位还会以各种理由不予以支付工伤待遇。因此,劳动者往往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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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1-18 09:35:00]